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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