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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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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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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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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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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等10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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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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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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