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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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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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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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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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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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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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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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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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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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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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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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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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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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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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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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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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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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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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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公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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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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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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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故意伤害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原某某已与被害人签订谅解协议书,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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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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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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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 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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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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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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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已赔偿,系坦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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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因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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