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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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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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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甲故意伤害)(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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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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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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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已赔偿,系坦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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