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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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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郄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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