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甲肇事后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赵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他们的谅解,且已赔偿被害人唐某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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