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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崔某某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某徐晓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松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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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谢某熊某乙熊某丙郭某某宋玉堂(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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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邓某某胡某(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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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樊某某、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樊某某屈某某席某某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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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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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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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袁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何 艳审判员 张卫平 书记员:杨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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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黄某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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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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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虽辩称未酒后驾驶及对离开现场的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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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建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从轻处理的法律意见,且认罪态度较好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董晶晶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悔罪,系初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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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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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认定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赔偿了给被害人邸某、陈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情节,考虑被告人袁某本次犯罪属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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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志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肇事逃逸后能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 审 判 长 张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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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及一人受伤,且在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够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取得谅解及有自首情节等,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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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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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盲目行车,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被害人赵某某被撞后死亡。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逃逸,又于2013年12月30日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在我院主持下,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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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知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对证据8中被告人声称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余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以及其他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那某的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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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又饮酒,经鉴定查获时其血液内酒精浓度为141毫克/100毫升,但无法证实王某某驾驶时血液内酒精含量已达醉酒标准,故不属于醉酒驾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并以他人身份证在克拉玛依市区假日商务宾馆登记房间后再次饮酒,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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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朱某某重伤,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本院对被告人计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计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计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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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许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救助被害人,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对许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害人牛某某乘坐,二人在上路行驶过程中自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撤离现场,而是停留在马路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许某某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某不构成逃逸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下车进行了查看,发现有人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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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称其被交警查到后才知道发生了事故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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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车,撞一人致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虽未逃离现场,但依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因饮酒过度,事发后神智不清,只知道撞人了,其余什么也不知道。证人杜某某证实,事发后其打110、120报警,一会儿警察来了将肇事司机控制。事发后虽未逃离现场,但认定自首缺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主观要件,故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判未认定自首错误,应予认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和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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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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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驾车撞死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某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交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存,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常宁市司法局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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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为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确保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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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发现前方道路上有行人横穿公路时,因操作不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易卓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易卓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最大限度给予被害人家属相应的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申请对被告人易卓从宽处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易卓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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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兆民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兆民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孙兆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孙兆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兆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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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孟祥富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祥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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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天增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天增主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赵天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予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赵天增予以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赵天增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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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  谢启红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王明阳 书记员: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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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小龙当庭辩解案发后其让王某祥电话报警,未逃离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罗小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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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被告人上述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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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贾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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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依法对张某甲从宽处罚。张某甲犯罪后,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在的社区能够为其提供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的宣告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因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甲的家属赔偿受害人张某丙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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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肖玉华 代理审判员  张 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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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陈建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陈建军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能够为其提供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的宣告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陈建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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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裴某明知被害人横过马路,亦采取了避让措施予以避让,并在感觉车辆和被害人已发生相撞后,未下车查看伤者,而是稍作停顿,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的此举行为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被告人辩称不知道发生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裴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裴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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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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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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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机动车,疏忽大意,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向潜江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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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明知他人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民警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已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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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没有逃离现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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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驾驶机动车车后反光标识不完整,且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且事后明知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驶离,未履行报警救助义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祝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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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夜间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无牌号车辆而驾驶,且肇事后逃离现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大悟县社区矫正办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该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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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肇事后逃逸、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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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离开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鄂J×××××客车车主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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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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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侯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侯某某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谅解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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