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疲劳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丙、被害人魏某乙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国家林地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北安市人。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8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海,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客车司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号。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2017年8月21日、10月12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辛集乡边庄478号。2011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系过失犯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谢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江苏省沛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被害人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协助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纪某上诉所提其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考虑到纪某的自首和赔偿情节,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纪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对纪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纪某逃逸两小时后即主动投案,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又能委托亲属在二审期间再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再次取得对方谅解,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纪某所在社区亦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该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纪某能够再次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系过失犯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田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4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单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安某在案发后能够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近亲属之诉讼代理人诉称,“因被告人安某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案证据显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补偿了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平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平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平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尚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尚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尚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及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尚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且对徐某某的行为也予以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肇事后,能积极报警,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司法机关对其的社会调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对民事赔偿部分有充分的保险保障,应当认定为积极赔偿,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毕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坤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坤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坤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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