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三、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根贤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李鹏程 书记员:李世飞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应予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红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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