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任何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未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造成损失在两千元以下,已主动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和从宽意见,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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