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没有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和吸毒、赌博等恶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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