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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