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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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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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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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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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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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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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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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