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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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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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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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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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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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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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