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来领等人成立的“汇金财经公司”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吸引周云芳购买“期货”时起到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灌南县公安局认定的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来领等人成立的“汇金财经公司”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吸引周云芳购买“期货”时起到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对朱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4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同案人已经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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