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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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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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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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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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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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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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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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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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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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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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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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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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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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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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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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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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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款项应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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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实际经营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期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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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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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和主动上缴的涉案款项应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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