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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