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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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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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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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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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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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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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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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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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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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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诈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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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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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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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目前正处于疫情期间的复产复工时期,对民营企业应当予以保护,对相关涉案人员应当从宽处理,邵某某认罪认罚,现已经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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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诈骗、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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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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