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邓某某为达到承包北沟的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接受承包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乔某甲伙同邓某某到村民家中进行恐吓,起到帮助作用,是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乔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理由如下: 强迫交易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3、4月份,至今已经过五年。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3日对乔某甲立案侦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为达到承包北沟的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接受承包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徐某某在邓某某进行强迫交易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是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徐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理由如下: 强迫交易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3、4月份,至今已经过五年。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未将徐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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