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受他人指使,具有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赔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灌云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某明知杨某某利用“百业链”APP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灌云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明知杨某某利用“百业链”APP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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