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准予减刑十四日,刑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万 焱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书记员:卜云飞 第页/共页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所驾驶的挂号重型货车,该车的苏G×××××半挂牵引车与苏G×××××车均在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依法与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形成两份独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对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虽主张其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了免责条款,在本起交通事故对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均应扣减10%绝对免赔率,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仅提交了苏G×××××半挂牵引汽车的投保单,而未提交苏G×××××车的投保单,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特别约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据此对苏G×××××车应赔偿的份额不予扣减,于法有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驰审判员 徐家容代理审判员 张淑媛 书记员: 伏云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已与被害人张某近亲属及被害人李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姚某某的量刑情节相适应,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所有单位浙江核浦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被告人江某某已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江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的公诉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孙某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公安交警部门预付30000元作为对被害人亲属的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孙某某的量刑情节相适应,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戴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玉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柏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洪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柏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类发彩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依法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道普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道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道普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道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居大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大雪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居大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判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扎而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谌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已与被害人史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已与被害人陈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邢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陈某甲、陈某、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邱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邱成某家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17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鉴于邱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改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对上诉人邱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樊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樊某1的亲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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