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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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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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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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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干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干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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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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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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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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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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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干某甲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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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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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行为,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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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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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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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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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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