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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