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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9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诉白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白某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20万元代理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白某逾期支付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或者办案费用的,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经本院释明,白某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考虑到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本案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白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标准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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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0号: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诉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6136号民事判决:一、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五万元;二、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六万六千六百元;三、驳回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紫衡阳光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88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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