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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9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诉白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白某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20万元代理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白某逾期支付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或者办案费用的,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经本院释明,白某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考虑到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本案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白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标准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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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0号: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诉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6136号民事判决:一、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五万元;二、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六万六千六百元;三、驳回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紫衡阳光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88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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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2号: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标准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虽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刘某上诉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确定刘某向陈某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法院认为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宜。据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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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4号:丁某诉种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与种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种某确未按照《协议书》第一条第三款之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打入指定账户,因此种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丁某有权主张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本案丁某主张其实际损失包括房屋租金损失、人工损失、因签订合同未履行造成的损失、样车损失。关于房屋租金、人工损失均是诉争股权的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与股权转让的损失并非同一概念,且鑫博安公司始终未由种某控制,将经营成本作为股权转让的损失明显不妥,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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