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勘查,委托鉴定机关对肇事车辆碰撞接触进行痕迹鉴定,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网上查询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与同道行驶的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作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害人胡某虽然也属无证驾驶,系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与本案交通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吴某某认为谷公交认字[2016]第43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即报警,并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且在被害人入院时预(支)付部分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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