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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