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春雷 书记员:李嘉

阅读更多...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刘瑞欣 书记员:赵苏娅

阅读更多...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连某中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某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上诉人连某中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连某中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朱广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某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上诉人连某中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

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能够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受害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