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该案的起因系民间纠纷引起的,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民间矛盾引发,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由民间纠纷所引起,双方已和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系民间纠纷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刘某某和田某某在打架过程中,均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刘某某也受轻微伤。案发后,季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刘某某、季某某积极主动认错,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现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刘某某、季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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