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为据,上诉人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计算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停工留薪标准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为5220元,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6个月的停工留薪标准无误,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护理费问题,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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