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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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