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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肖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肖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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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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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尉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尉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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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非法经营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徐某非法经营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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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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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郝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郝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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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阴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阴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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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淑华)(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淑华)(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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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动民)(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动民)(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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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退交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两部手机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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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民伙同他人共同参与赌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民不起诉。         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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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陈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主动退还的款项系申植荣以吸收资金而支付的佣金,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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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进)(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参与申某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在亲戚、单位同事之间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推介,涉及范围较小,其与郝某某之间也是一对一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李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主动退还的款项系申某某以吸收资金而支付的佣金,依法予以追缴。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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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连生)(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小、做助理时间短、作用较小、所建微信群影响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文某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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