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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峰峰)(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受闫某某安排组织工人使用钢筋棍、洋镐把与樊某某一方发生冲突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