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随案移送物品及现金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移交河津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物品及现金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未具体参与游戏厅的经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随案移送物品及现金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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