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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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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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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尚力争)(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尚力争)(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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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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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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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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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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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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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卫国辉)(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卫国辉)(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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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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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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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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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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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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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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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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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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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卫民学)(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卫民学)(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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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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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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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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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翟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翟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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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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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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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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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起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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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宦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所列事件1、2、4、6、7项打架及踹门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但都事出有因,有3起已由派出所处理,另2起无伤,无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以上行为不够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事件3、5、8、9、10项,买钢筋,拉空调,接监控,倒土,堵路,不能证实宦某某强拿硬要,只是存在其他经济及民事纠纷。因此,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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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登峰)(公开版)_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郝某某委托李某甲打听谁将横幅摘掉,系非正常途径打探消息,针对的是摘掉横幅的个人,而不是庙上乡政府。李某甲作为郝某某的亲属,明知郝某某平日所作所为,恶名远播,打听谁将横幅摘掉,极有可能就是为了实施报复行为,而仍然为郝某某打听消息,提供帮助,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没有为郝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带路,也没有参与对张某某门市部及庙上乡政府的滋扰,仅为其打探消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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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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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13年,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案财物已随闫某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一案移送河津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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