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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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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薛钧审判员 董自强审判员 侯麦菊 书记员: 孟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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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审理期间,委托稷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薛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该局来函,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薛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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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结果,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部分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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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视为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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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持C1驾照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属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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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红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明知其妻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XX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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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驶中未能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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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拘役幅度内予以量刑,可以适用缓刑,结合盐湖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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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撤诉。 审判长 杨俊平审判员 董晓芬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 书记员: 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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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盛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娟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盛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盛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盐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后,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可对被告人盛娟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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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冯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志某的过错行为致被害人吴晓某死亡,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损失,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111500元外,剩余210568.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志某应承担30%,即赔偿6317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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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调查评估,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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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经查,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已由交警部门进行勘察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解某某是该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本案事实。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其意见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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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受害人是否骑车横穿马路存在一定过错和申请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两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因只有申请人的供述中称受害人是骑车横穿机动车道,现场证人和其它证据均不能印证申请人的供述,此情节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从轻处罚。关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问题,本院认为申请人虽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致使现场无法认定依法推定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申请人交通肇事逃逸逃避法律处罚的情节仍应予以认定。综合本案,结合申请人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考虑本案判决的综合社会效果,宜认定申请人主观恶性较小,罪行较轻,可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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