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故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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