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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江权)(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江权)(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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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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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陆某)(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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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某某)(公开版)_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发时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事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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