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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鄂某某、刘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鄂某某、刘某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鄂某某生活费、医疗费、因住院抢救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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