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与夏儒君驾驶的车辆相刮后,操作不当,致车驶出公路东侧翻入桥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夏儒君承担次要责任与事实不符;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对事故责任划分是交通警察依职权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是一种较客观的界定,亦是认定事故的主要依据之一,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夏儒君违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朋友相聚,小酌几杯,本无可厚非,但驾驶机动车辆时饮酒,是对他人安全的极不负责任和对生命的漠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应遵守交通法规,牢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法律规定,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汲取教训。被害人赵某明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应本着对朋友、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温某因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胡某、蒋某、郑某乙、郑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某某因在本案交通肇事中负有次要责任,故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害人有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温某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某某的相应责任。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所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关于免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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