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马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红某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一直待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红某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决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红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并且本案的社会矛盾业已化解,被告人马红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红某具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属于过失犯罪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中被害人未各行其道,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被告人崔某某系过失犯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决定对被告人崔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系过失犯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田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平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平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平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甲自动投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系过失犯罪,在犯罪后能够悔罪,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陶某自动投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系过失犯罪,在犯罪后能够悔罪,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个体。2006年6月20日因犯使用假币罪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薛增洁,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部给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冯某某系过失犯罪,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及交通管理秩序,依照 ...
阅读更多...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国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系死者刘某某的母亲,1939年8月29日出生,为农民。刘某某兄弟四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辩称,只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江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江涛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江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富兵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富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富兵归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部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富兵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鉴于被告人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姜某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姜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某案发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发次日被交警查获,被告人姜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对方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丁建忠、杨雪关于被告人沈某某属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系过失犯罪、其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戴某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过失犯罪,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经考察,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石某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因其系过失犯罪,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阿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阿根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葛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蔡某某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过失犯罪,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经考察,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遇有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判断操作失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二人重伤,多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许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积极协助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积极配合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赔付,已经获得了大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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