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绿化,栽植树木,恢复环境,主动书写了保证书,保证按质按量完成荒山恢复工作,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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