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投案,救助伤者,应视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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