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民事已解决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