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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双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双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双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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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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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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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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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郭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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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被害人骆某2承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剩余部分由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上诉人承保的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30%,一审法院按照40%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本案案情,确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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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某无证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人受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小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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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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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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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杨某某、张海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甲、李某、殷某乙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甲、李某、殷某乙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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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己犯交通肇事罪及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主要提出,事故发生时,经交警认定为肇事逃逸,原判判其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是错误的;被害人生前在农村居住,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尸检费应包含在丧葬费内;事故责任比例应按70%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肇事逃逸;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生前为迁安市五重安乡政府退休职工,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并居住在迁安市区,故应视其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理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原审被告人王某己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各一份,本次事故造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王某己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上诉人依法应予赔偿,原判决由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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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滕某、李某、郭某3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上诉所提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无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使其多赔偿了284000.51元人民币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郭某2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经常居住地为迁安市区,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迁安燕山钢铁公司,原判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于法有据,依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正确。故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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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宋某、毕某毕某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所提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某犯罪的事实、具体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妻子积极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宋某、毕某毕某的经济损失,得到宋某宋某、毕某毕某的谅解及请求法院对上诉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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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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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罗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李硕、刘某甲、樊某、郝某、付某、刘某乙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罗某所提量刑过重,赔偿责任比例不当,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相关证据依法认定赔偿比例,公平合理;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故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所提商业险不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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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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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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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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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杨某某、杨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3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凤丽审判员曹留柱代理审判员孙霞琳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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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鹏祥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朱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在主挂车连接使用时的赔偿总额为主车的赔偿限额20万元限额内赔付,且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吉C×××××挂车同时在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22日为重复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其承担给付责任是依照保险合同20万元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30万元的比例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张鹏祥驾驶的肇事车辆主、挂车共同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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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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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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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但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前又主动返回现场等候,应视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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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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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未经车主曹某同意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其只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上诉人应承担其强制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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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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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尹某能够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处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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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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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视为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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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孟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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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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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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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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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红某、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闫红某、许某某犯罪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红某、许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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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罗某某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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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全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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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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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锁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林某锁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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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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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轿车以马某某为被保险人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故由于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等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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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乐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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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从事交通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峰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到现场等候交警,并和交警一起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峰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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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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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2746.89元、赔付迁安市思文科德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被害人何某系三级智力残疾,本身不具有扶养能力,一审判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智力残疾等级是按智力商数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的,并非对劳动能力或扶养能力进行评判,上诉人未提供被害人何某丧失扶养能力的相关证据,且胡某与何某系母子关系,故原判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本次事故中其承保的车辆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90%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唐山市公安交警七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良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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