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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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