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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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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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