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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本应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在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方达成谅解协议赔付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亦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被告人张某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现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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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聂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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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可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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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瞭望不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车主张某某及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给予了积极赔偿,并且双方达成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马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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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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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河南省邓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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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 判 员  张龙洛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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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河南省沁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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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荆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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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73万元人民币并达成谅解协议,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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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与其达成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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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巨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达成谅解、认罪悔罪、同意公诉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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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辛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由被告人辛某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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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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