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增殖放流、恢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次犯罪,现实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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