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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刘某防)(公开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自家院坝内不当挪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叫他人报警,停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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